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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鼎铭“出庭大律师”课堂——实务案例讨论 ——冒用她人身份购买航空延误险获赔之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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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鼎铭“出庭大律师”课堂——实务案例讨论 ——冒用她人身份购买航空延误险获赔之罪与非罪

上周五,北斗鼎铭“出庭大律师”课堂又如期开讲了。本周由我所黄茜律师为我们带来一则实务案例讨论,探讨日前热议的冒用她人身份购买航空延误险获赔案件,通过黄律师的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本案和本案背后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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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南京的李某通过冒用她人的身份购买机票,同时购买航空延误险而获赔三百多万的案例引起了许多讨论。在网上也有许多的学者、律师对这个案件做出了自己的解读。今天我们有机会听了黄律师的分析,黄律师的观点给了我们许多新的启发。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这两个路径,黄律师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首先是针对保险诈骗罪,通过分析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虚构保险标的这一点。黄律师抓住了航空延误险属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她的保险标的并不是人身,而是航班延误的事实这样一个关键点,得出了李某的冒用她人身份的行为,并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这样一个结论。从而得出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也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除此之外呢,黄律师还针对目前网络上比较流行的一些观点。例如因为李某并没有实际乘坐航班而构成虚构保险标的,以及李某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而理赔,从而构成诈骗等观点进行了分析和驳斥。最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黄律师在这一部分的说理中,采用了民刑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民法当中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消费者的身份这样一个被广为讨论、并且能基本达成观点一致的问题的分析,类推得出了“虽然李某购买机票是为了通过航空延误险而获利,但是其仍然属于一个合法的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买受人”的结论。她的动机并不能够成为她构罪的一个理由。

其次,在关于诈骗罪的方面,黄律师也是通过先分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再结合李某案例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得出了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结论。

最后,黄律师总结了她的观点。在罪与非罪的态度上,她认为在现有的案情情节通报的基础上,李某是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具体如果后续调查发现李某存在伪造延误证明、虚构延误事实这样的情节的话,还可以再根据具体发生的次数以及涉及的保险金的金额来与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相比较。再来决定李某的构罪或者不够罪。

在结语中,黄律师说了一句非常让人印象非常深刻的话:“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应当用法律来调整,也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可以用刑法来调整。各个规则,都应当各归其位。”黄律师这句话非常好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的特点,说的非常的好,也能够很准确的总结这一个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总的来说,黄律师对案件的整体分析条理清晰,通俗易懂,理由也很直接明确。在鲜明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同时,也有力的反驳了目前现有的一些观点。在听完黄律师的课之后,相信大家也都能对该案件有新的思考和新的看法。